合伙制的产生前提基于三大假设:(1)市场存在着风险,而风险是不确定的;(2)委托者与受托者的信息不对称;(3)权利与责任的对立统一。鉴于风险的不确定性,如果利益是给定的,相信没有人愿意选择赔偿责任大的组织形式。但一个行业的制度安排不能不考虑公众利益和公众期望。既然注册会计师的终极委托者是社会公众,那么,在获得充分信息的情况下理应向公众承诺负责,如果这种负责的意思表示是有限的,你还想获得足够的尊敬与信赖,岂非对公众的不公平?
合伙制的创立源于三大原则:(1)志同道合原则:道不同,不相与谋。是片面追逐利润,还是着眼品牌塑造,成为合伙人走不同道路的路标与界碑。(2)文化认同原则:合则留,不合则去。是以事业为重还是热衷于办公室政治,是追求眼前利益还是长远利益,成为考验合伙人的分水岭与试金石。(3)平等与分享原则:内部运行机制非垂直、刚性的公司管理模式,而是扁平、柔性的矩阵式。单个合伙人不具有左右其他合伙人意志的权利,合伙人之间既分担风险,又分享技术资源。
有限责任公司制会计师事务所在我国的出现,只能表明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过程中的尴尬,绝不代表产权制度的先进性。早期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均由政府部门、机构等发起,既难以志同道合,又无法志趣相投。如此封闭与耗散的结构导致了产权与管理上的深层次矛盾。会计师事务所脱钩改制时的定位主要在于“脱”,试图以最小阻力使会计师事务所从政府、机构等发起单位中脱离出来,初步解决独立性问题。于是,“一股独大者“有之,”师者有其股”有之;道不合,暂且苟合;劣不汰,则优被抑;薪酬安排、质量控制、风险管理、文化建设等成了“坚硬的稀粥”;而收购、兼并、设立分支机构等更是“于法不合”。
由有限责任公司制向合伙制过渡,内在动因并非只是经济杠杆,如避免重复纳税等。更重要的是社会经济的演进、制度创新的催迫以及健康力量的诉求。有人认为,发展合伙制的时机不成熟,诸如外部环境差、法律法规不配套等等,更有极端者言:我们不能再折腾了!对合伙制的理解,我们太多的人看到了太多的消极面。其实,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的风险来自质量与风险控制。许多事例表明,有限责任公司制并不能免除注册会计师和法人代表走向监狱。有时,特色是歧路的代名词。笔者还注意到有一种表面上看来颇独到的观点:国际上现在多采用有限责任合伙制(LLP,),而国内合伙制成功的案例很少,因此合伙制在中国不易推行。事实上,“五大”的本质是合伙制,“LLP”不过是表征;国内一些合伙制事务所的失败不意味着该组织形式的失败;“伙同非人”而最终散伙与合伙制本身无关。
在学习“三个代表”的高呼声中大力推进合伙制,不仅是市场经济的要求使然,更是振兴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第一路径。无论从形式上,还是从实质上,合伙制以及由此派生出的职业新理念,都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为之孜孜以求的。因为,你不能无视“全球合伙一片红”的现状,你不能无视国际化带来的倒逼形势,你不能无视一连串审计失败所映射的体制缺陷,你不能无视极具中国特色的发起人结构引致的尴尬,你不能无视律师界改制的彻底性与前瞻性,你不能无视青年人立志成为合伙人的梦想,你不能无视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相关责任的追问以及人性之卸责、偷懒、拜物和嗜赌的阴暗面……当然,合伙制不是“万能丹”,也不能期待雨后春笋般生长出来,必须引入行政力量,制定合伙人契约指引、内部治理指导意见以及合伙人资质与准入条件等相关文件,辅之以各项推进政策,“杀出一条血路来”(邓小平)!
让我们恐惧的不是远方的群山,而是鞋里的一粒泥沙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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